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8年继续完善我市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政策,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一)农资综合直补政策。
市府办关于《转发梅州市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我市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明电〔2008〕21号),明确了我市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补贴标准为30元/亩。至目前,各镇、街道基本上把此项补贴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应补农民手中。
2008年5月,我市2008年第二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已经到位。根据我市实际,2008年第二批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为按种田面积13元/亩,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兴市府办明电〔2008〕21号文执行。
2008年6月,省财政再次下达我市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第三批)。第三批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定为按种田面积6.5元/亩,其他事项按照兴市府办明电〔2008〕21号文执行。
(二)种粮直补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从2008年起,我市种粮直补的补贴范围从年播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农民扩大到全体种粮农民,省级种粮直补标准从12.5元/亩调整为4元/亩,梅州市种粮直补标准为0.3元/亩,兴宁市种粮直补标准为0.3元/亩。种粮直补实行补贴全体种粮农民后,种粮农民每年可按种田面积领取补贴4.6元/亩。
二、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
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和种粮直补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种粮农民的亲切关怀,种粮补贴工作的顺利完成,直接关系到广大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补贴对象。
(一)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种粮直补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方式传达到村、户。
(二)各镇、街道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把补贴资金足额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三)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要公开、公平、公正,利用中国农民补贴网和“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资金。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等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要在中国农民补贴网中及时进行动态反映。
三、各镇(街道)要按照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的发放办法,加强对种粮农民的宣传工作,加大对所辖区域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种粮农民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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