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完善低保救助制度,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25号)和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梅市民字〔2008〕7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从2008年7月20日起执行。从2008年下半年起,将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我市农村低保对象人月补助水平要达到55元以上,城市低保对象人月补助水平要达到95元以上。
三、精心组织,确保低保提标和扩面工作任务落实
(一)认真制订方案。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低保扩面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道要从大局出发,抽调精干人员,认真制订提高当地低保补助水平和扩面工作方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二)深入调查,认真核实现有低保对象的户数、人数。为使我市城乡特困群众更好地得到政府救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现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进行清退,对符合低保条件而又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新扩大的低保对象要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上墙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和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对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接受社会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公正、公开、合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