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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6722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8-08-19 10:01

兴市府办〔2008〕32号


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省属驻兴有关单位:
      根据梅市府办〔2008〕44号文件的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2008年工作计划和当前全市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我市拟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我市“十一五”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根据市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兴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印发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兴市府〔2006〕32号)(以下简称《纲要》)。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如个别指标只有年度数据的,可截止至2007年底)。在评估工作中,侧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纲要》提出的27个主要规划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另外对普遍关注的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等指标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对《纲要》提出的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先进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8项主要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完成任务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对《纲要》提出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列入省、梅州市“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各项专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估。
     (五)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特别是吸收转化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指标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组织形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对《纲要》评估,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根据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对各专项规划评估,分别由原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形成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汇总形成《兴宁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市直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评估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为达到中期评估工作的预期目标,市直有关部门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重点项目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等内容),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对“十一五”规划部分指标及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议及理由,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等。
   (三)市直有关部门在8月5日前完成《纲要》有关内容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一式五份并报电子文档)。(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局人秘股陈小宏,联系电话:3332115,传真:3321826,电子邮箱:xnxks@163.com

附件:《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评估工作分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评估工作分工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梅州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工作需求,切实保障《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
梅州市政府下达的相关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市经贸局牵头负责,统计局配合)
耕地保有量37036公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新型农业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市卫生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2‰。(市人口计生局牵头负责)
2、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有量情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统计局配合)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市经贸局牵头,统计局配合)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市环保局牵头,统计局配合)
3、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市人事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负责)
(二)主要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市农业局牵头,统计、林业、水利、畜牧局配合)
大力发展工业。(市经贸局牵头,统计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工业区服务中心配合)
加快发展服务业。(市经贸局牵头,统计局、旅游局、科技局、交通局配合)
2、统筹城乡发展。
切实加快城镇化进程。(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市农业局牵头,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配合)
3、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大力招商引资。(市招商办牵头负责)
借助“外脑”促发展。(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人事局配合)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市经贸局牵头,招商办、工业区服务中心配合)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4、加快建设“文化先进市”建设。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市文广局牵头负责)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加大力度发展科技事业。(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市文广局和体育局负责)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市交通局牵头,公路局配合)
加强电网建设。(市供电局牵头负责)
6、深化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市法制局牵头负责)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7、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加大环保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市人口计生局牵头负责)
发展循环经济。(市经贸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配合)
8、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市应急办牵头负责)
完善国防动员组织体系。(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做好外事侨务工作。(市外事侨务局牵头负责)
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负责)
(三)重点项目。
对《纲要》提出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梅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点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核、审批以及监督评估工作,特别是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营造良好环境,认真筹集资金,大力组织实施,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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