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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5545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8-07-23 15:12

 

  关于印发兴宁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2008〕15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兴奋剂生产经营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兴宁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出口等行为,杜绝兴奋剂管理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和梅州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兴宁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福泉(副市长),副组长:钟洪导(市府办副主任)、谢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宋振强(药监局党组成员),杨新安(公安局党委委员),郑   华(卫生局副局长),黄耀添(工商局副局长),李志宏(电信局副总经理),石志浩(体育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谢东方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3324018,传真:3332393。
      (二)部门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本单位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各自职能范围和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深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深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打私部门要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对互联网站进行监测,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电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5月9日~5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电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网站进行监测,及时依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研判意见,依法查处非法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的网站;应当要求境内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销售信息,有效防范单位或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期间的用药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局负责组织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督查迎检阶段(6月1日~7月26日)。
      1、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治理工作查漏补缺,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检查不留盲区,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2、省、梅州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对我市兴奋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3、迎接国家、省、梅州市联合检查组的检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27日~9月30日)。
     1、各单位要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在兴奋剂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2、巩固治理成果,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3、建立我市兴奋剂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兴奋剂管理工作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行动,是推进反兴奋剂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反兴奋剂工作继续深入有效开展,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现阶段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这条主线上来,要把兴奋剂治理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功夫狠抓,绝不允许出现纰漏。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整合监管资源,集中力量抓好专项治理。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这次专项治理,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开展。因此,各职能部门之间必须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在全市的层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发挥好作为药品生产经营监督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和主力军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工合作,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尽快建立起高效的信息通报、重大案件通报等通报制度,形成平行调查、联合查处、联合督查、联合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合力。
      为确保有关信息准确及时得到反映,根据省、梅州市的要求,实行专项治理信息周报制度。请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于每周四下午3时前,将一周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整理,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和指导全市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重拳出击,严厉惩处。
      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撤销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深入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周活动,要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市兴奋剂专项治理的部署和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重点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组织有关学会、协会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广泛开展反兴奋剂科普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主题词:兴奋剂△   治理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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