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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5067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9-12-11 09:39

兴市府办〔2009〕53号


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梅州市的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市烟花爆竹的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管理力度,不断推进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至目前,我市没有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等安全事故,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烟花爆竹安全隐患问题仍然突出。
  (一)市场销售量大。烟花爆竹经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主要集中在春节、元宵期间销售,经营时间短而利润大,加上我市有春节元宵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形成了较大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据调查,我市烟花爆竹每年有7000万元左右的销售额,约占梅州市销售总量的50%以上。
  (二)非法储存突出。原来,我市仅有中部1家华日烟花爆竹仓储批发公司,不能满足全市烟花爆竹购销市场需求。受市场利益驱动,我市历史上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非法烟花爆竹仓储户(点)23家,非法购销总量占全市烟花爆竹销售额的一半以上。这些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点主要分布在城区周边镇(街道)的城乡结合部,存在的主要特点:1. 存货量大。非法储存点普遍非法储存货值达几十万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几百万元;2. 隐蔽性大。大部分采取暗中储存、暗中经营;3. 储存条件差。主要利用闲置老祖屋、老厂房储存,与民居混杂。有的前面是零售经营门市而后面是烟花爆竹非法小仓储,有的甚至与民居、幼儿园零距离,安全条件极为恶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旦发生爆炸,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同时,我市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的镇(街道)有11个,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时有发生(每年查处的案件有2~3宗)。
200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并经上级批准,对23家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大户采取“堵疏结合、强强联合”的办法,在原有1家华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基础上,分别在刁坊圩东村和黄陂虎留村新建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目前,新组建的南、北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形成我市南、中、北各有1家合法烟花爆竹仓储批发公司的合理布局。南、中、北烟花爆竹仓库共有标准库房13个,总仓储面积8266m2,仓库可储存烟花爆竹货值达2000多万元,基本能满足全市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市场流转的需要,从根本上消除烟花爆竹非法仓储这一安全隐患,为实现“整顿市场秩序、就近安全配送、依法规范经营”的安全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已具备了整治的基本条件。
  二、成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罗颖安(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建军(市府办副主任)
        廖红彬(安监局局长)
        何伟洪(监察局副局长)
        罗春明(公安局副局长)
        刘碧华(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肖小思(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陈志标(物价局副局长)
         何群标(安监局副局长)
         黄志平(质监局副局长)
         凌万新(公安局治安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副局长何群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府办督查科陈忠同志担任,成员:王建新(工商局)、钟幸才(公安局)、饶纪澄(财政局)、石海文(物价局)、田彬(质监局)、刘绍军(安监局)。办公地点设在安监局,联系电话:3331692,传真:3334728。
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由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队伍,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零售、批发市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稳定、合法有序。
四、整治重点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次专项整治重点是打击取缔全市范围内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点(包括非法储存、合法零售经营户超量存放)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五、时间安排
   鉴于我市烟花爆竹长期的历史积弊和烟花爆竹非法仓储点多、面广、量大的状况,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11月30日前)。
   市政府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并发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通告,对整治目的意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等进行宣传、部署和动员;各镇、街道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整治宣传发动工作,加大对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政策法规、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等宣传力度,同时要逐户做好非法储存户的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逐户发放《兴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密切掌握非法储存户的思想动态,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清理清查(2009年12月1日至10日)。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进行地毯式清理清查,对清查出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点进行拍照存档、造册登记,为落实市政府专项整治精神,彻底消除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镇、街道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清理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整治办。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
    综合整治阶段,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支持各镇、街道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市整治办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整治过程中,对一些屡教不改、以身试法、威胁恐吓、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9年12月21日至30日)。
    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非法烟花爆竹仓储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市政府要求进行整治的镇、街道予以通报,限期落实整改,确保整治收到实效。各镇、街道专项整治总结于2009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整治办。市整治领导小组将于2009年12月21日至30日组织对各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三项第四款中“特别是要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网点的规范设置和安全监管,凡在一年内存在2宗以上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而又未及时组织查处并取缔,而被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的,对该镇、街道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的规定将检查验收结果列入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专项整治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第五阶段:巩固提高(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底)。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巡查监控,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予以打击取缔,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全面掌握当前烟花爆竹的安全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领导和人员责任,相应制订行之有效的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整治不留死角、取得实效。各镇、街道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整治队伍、整治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市整治办。
(二)严格执法、强化整治。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整治。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非法储存户,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包庇纵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形成机制、合力推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购进通报、巡查监管、联合执法“三项机制”,构建我市“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1. 严把购进关,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购进通报机制。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严把烟花爆竹运输、购进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购进烟花爆竹审批前,应将拟购进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及拟运输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数量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意后,经批发公司申请、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购进,公安部门应对已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批发公司进行跟踪落实,确保每车次进入批发公司仓库,严防非法运输购进,源头治理非法储存。对未经备案流入我市的烟花爆竹,按非法购进论处。
2. 严查细管,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巡查监管机制。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危险性大、危害性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取缔。各镇、街道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落实重点村、重点地段、重点户的巡查监控人员责任,每月开展3次以上地毯式排查,从快从严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的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监管,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对出售私制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对集中整治后再次发现非法储存的,依法从严从快罚没。
3. 打非治违,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机制。国家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公安、工商、安监、交通、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沟通,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密切配合镇、街道从源头上治理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取缔非法储存、非法生产,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规范我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市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扎实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宣传标语等宣传教育作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的认识和法制意识,并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为“专项整治、消除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烟花爆竹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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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梅州市安委办、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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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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