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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大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740来源: 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9-05-31 17:55

    “赞成27票 ,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2019年5月31日,兴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兴宁市人大常委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保障,也是该市人大常委会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的又一次探索和突破。

    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以监督法、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及方式、监督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范。《办法》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范围包括民生支出、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资金等;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专题调查、组织代表视察、委托专项审计,按规范程序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且整改后测评仍为“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书面专题报告。第三方专项绩效评估等次为“差”的,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调整该类资金的投入使用方向。

    据悉,近年来,中共中央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2019年2月,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对全面实施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作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并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形成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强化财政预算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预算监督实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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