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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大出台代表退出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413来源: 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9-05-31 18:35

    日前,兴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退出暂行办法》,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共十三条,列举了法律规定终止代表资格的七种情形;明确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等九种情形的,责令代表辞去职务;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年度内未经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按要求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等七种情形的,建议代表辞去职务。同时,《办法》明确代表辞职要按照核实认定、提出意见、约谈代表、审议决定等四个程序依法进行;被责令辞职的代表,本人拒不同意的,应当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履职行为,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监督,促进代表依法积极履职,切实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始终保持代表队伍的政治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争做新时代有担当、善作为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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