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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人大出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浏览次数:1436来源: 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9-04-01 09:49

    日前,兴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这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强化监督上的又一次探索和创新。

    该办法共十四条,明确了代表约见的目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答复代表的时限和要求。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约见对象为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主要对象为“一府一委两院”以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约见要求审核同意后,及时组织代表开展约见活动,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如约参加约见活动,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责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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