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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49次会议

浏览次数:6895   发布时间:2016-10-13 17:15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49次会议决定

 

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11月15日召开

 

  10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代理主任何建元主持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会议,会议决定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1月15日在兴城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思光、李福泉、何新春、何伟忠、廖红彬及委员共23人出席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徐甦,市法院代理院长陈声欢,市检察院­­­­­­­­­­­­­和市府办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现职副主任以上干部列席了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兴宁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据悉,我市于9月20日至21日依法选举产生了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共338名,经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中1名代表因涉嫌犯罪不予确认其代表资格,其余337名代表当选资格有效。

 

  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兴宁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于11月15日在兴城召开,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报告。会议将选举产生梅州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兴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会议作出了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决定邀请不是兴宁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兴居住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梅州市六届人大代表,在兴居住曾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老同志,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梅州驻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的干部,出席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等列席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市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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