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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9次会议

浏览次数:8876   发布时间:2016-01-28 16:15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9次会议,决定

 

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3月2日召开

 

  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何建元主持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会议决定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于3月2日在兴城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思光、何新春、何伟忠、廖红彬及委员共21人出席了会议。副市长彭志洪、市检察院检察长张炎华、市法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镇人大副主席和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机关各委、办副主任以上干部列席了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和《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兴宁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关于部分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关于表彰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先进、表扬单位的议案》;

 

  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提请,并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办)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6年1月26日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日在兴城召开。建议会议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三、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兴宁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兴宁市2016年本级预算;

  五、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选举;

  九、其它。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年1月26日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梅州市做法和我市的惯例,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1、市委常委;

  2、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在兴居住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梅州市六届人大代表;

  4、在兴居住曾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老同志;

  5、市人民武装部部长;

  6、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梅州驻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8、各镇(街道)党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主任;

  9、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10、出席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

 

 

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任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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