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0次会议,决定
3月5日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何建元主持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会议决定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5日至7日在兴城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旺贤、李福泉、何新春、罗干忠及委员共21人出席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忠泽,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张炎华,市法院、市政府有关负责人,部分镇人大副主席、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机关各委、办副主任以上干部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出缺情况和补选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和《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决定》,会议讨论通过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据了解,从此次会议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每次邀请三名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旨在进一步扩大市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和进一步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
(市人大办 巫东海)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4年2月10日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兴城召开。建议会议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兴宁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兴宁市2014年本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选举;
八、其它。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4年2月10日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在兴居住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梅州市六届人大代表;
3、在兴居住曾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老同志;
4、市人民武装部领导一名;
5、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梅州驻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6、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7、各镇(街道)党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正副主任;
8、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9、出席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