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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请示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7496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8-11-20 16:14

 兴市府办〔2008〕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请示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强化政府效能管理,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拨款、增加编制等事项的请示,应首先形成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所有请示件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人秘股登记,再分转有关部门办理。
    (一)拨款请示办理程序。由人秘股登记,转市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由财政局送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送市长审批,最后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起草答复函并附审批复印件到财政局办理。特别紧急的请款事项送人秘股登记后,由市长直接审批,直接送财政局办理。
   (二)其他请示办理程序。送人秘股登记后,转市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部门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处理;分管领导不能处理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后送市长审阅处理。分管领导或市长审阅处理的请示,均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起草答复函(附审批复印件)。
   (三)请示办理时限。所有请示从送人秘股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要求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长核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项请示要按规范化要求办理,请示内容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凡一文多事和多头主送的,均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

附件:专项请示事项办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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