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委托邮政储蓄发放我市低保资金,未设立邮政储蓄的镇(街道),仍按原渠道进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低保资金发放的有关基础资料准备工作,主动与所在地的邮政储蓄支行及有关部门衔接,做好协调工作。
二、市民政局每二个月一次,于月初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当月及下月的低保资金,并附符合享受低保资金人员名单、补差标准、资金发放数额等资料。
三、市财政局应在市邮政部门开设“财政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对市民政局低保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将资金拨入“财政低保资金支出专户”。
四、市民政局将审核后符合享受低保资金人员名单、补助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邮政等发放单位;邮政部门每二个月一次,将当月及下月的低保资金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通知低保对象。
五、市民政局、财政局、邮政局应各负其责,及时检查资金账户、核对低保人员的增减及低保资金邮政送达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骗取、贪污或挪用低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资金 发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