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兴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兴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属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消防管理及责任制落实;
(二)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及责任落实;
(四)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不少于一次。各镇、街道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考核组通过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年公布考核情况。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过政府公告、简报、报纸等形式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市政府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对象要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复查,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核人员资格,并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根据错误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主题词:公安 消防 责任制 考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