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兴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九月三日
兴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
统筹补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惠及群众、方便群众,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及卫生机构的功能等作用,使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根据省和梅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实施办法。
一、门诊统筹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参合农民所属镇、街道卫生院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诊治(市直医院暂不执行)。
(三)普通门诊与住院统筹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病人诊治实行按比例补偿,并设立次封顶线。力求合医资金安全稳妥,基本平衡。
(五)尽量满足农民的诊治需求,保障参合农民基本治疗的同时,杜绝资金浪费。
二、门诊统筹补偿的资金来源
门诊补偿资金的来源,按省和梅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年提取20%作为门诊补偿资金。
三、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一)参合农民到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门诊诊疗时,按门诊总费用的30%给予补偿。
(二)每次门诊补偿封顶线为8元。
四、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设立专用窗口,负责门诊病人身份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格的审查认定。
(二)根据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开展诊疗活动,用药目录外的用药及其他处方另行核算,严禁开大处方和交叉用药,非门诊治疗购买的药品不列入门诊补偿。
(三)用药原则上每次用量不超过三天剂量,针剂要求在本院注射,不得私自带回。
(四)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电脑联网收费,配备电脑收费结算员,负责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的网上结算,以及月度补偿费用的申报划拨工作。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印制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笺。
(六)非本辖区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就诊须知
(一)参合农民门诊诊疗时须带齐身份证、户口簿、医疗卡等证件就诊,未带齐证件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门诊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在有关资料上签名,填写身份证号码,本人无身份证的应填写本户户主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三)参合农户不得将本人的证件转借给其他人,否则取消其整户一年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格。
(四)门诊补偿当日结算,过期作废。
(五)打架斗殴、服毒自杀、性病、交通事故、工伤等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群众须知进行上墙公示,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市合医办投诉电话(市合医办投诉电话:3323613)。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市、镇级合医办工作人员的督查。市、镇级合医办工作人员在督查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受督查单位。
(三)市合医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全方位监控与管理,建立调查、考核、监管制度,及时向全社会通报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
七、奖罚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是门诊统筹补偿成败的关键。为保证门诊统筹补偿顺利开展和资金安全规范,特制定以下奖罚制度:
(一)对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优先评优评先,并通报表扬。
(二)对没有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导致合医资金流失,造成门诊补偿混乱、工作秩序失控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免职等处分。
(三)对没有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医生、护士、收费员、药剂人员及其他人员,一经发现,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5日起施行。
兴宁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补偿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