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工作机构
(一)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公路局、交通局、经贸局、水利局、农业局。
第一召集人:何剑清(副市长)
召 集 人:蓝新环(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何伟洪(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周福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
谢桂彬(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彭志洪(市财政局局长)
彭晓明(市建设局局长)
曾金辉(市审计局局长)
陈竞宏(市公路局局长)
刘兴宏(市交通局局长)
卢 平(市经贸局局长)
唐亮辉(市水利局局长)
陈秋吾(市农业局局长)
(二)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 任:何伟洪(市纪委监察局)
成 员:曾世欣(市纪委监察局)
李煌辉(市检察院)
刘伯兴(市纪委监察局)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一)听取成员单位通报建设工程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定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二)听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汇报,在建设单位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会议。
(三)对有关职能部门实行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四)研究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部门职责
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
负责建设工程预防腐败工作的牵头与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形成共同预防腐败体系。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和执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二)检察机关。
负责建设工程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忠于职守;查处围标串标等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的申报和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范围;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稽查、管理。
(四)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政府(国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查、工程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预算调整、建筑施工经济合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检查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其资金调拨、使用及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对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五)建设部门。
按管辖范围或权限做好归口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报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审批发放;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管,管理和监督工程的招投标;审核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招投标活动等由项目相关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执法。
(六)审计部门。
负责对工程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七)建设单位。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工程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必须建立工程变更现场办公、集体决策制度;建设工程立项、变更、结算如实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八)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按管辖范围或权限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工程报建、开工报告的审批和上报;按规定参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检查和督促;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检查监督工作。
四、报告备案制度
(一)立项备案制。
1、国有、集体投资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2、凡国有、集体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装修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前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登记,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履行批复手续。
3、国有、集体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至13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成员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部门有关人员到拟建地址现场审核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二)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认证备案制。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实施项目建设。
2、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视变更规模大小,实行相应的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变更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3、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10—30万元之间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市领导报告,经主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项目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交通、公路、水利、农业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变更、增加认证,由重大工程项目机构在项目施工前制定相关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将制度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
4、对变更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规模发展改革部门应重新审批,并重新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后方可组织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是否超出原项目施工范围;财政部门审核增加的工程造价是否超出投资预算的总额和比例。
5、项目变更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工程结算备案制。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决)算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查定案,并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决(结)算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五、法律和纪律责任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监督到位,实行工程监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实行部门责任追究,查处和追究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和报批程序的,建设、财政部门可以实施暂停项目施工或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行政监察机关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三)领导干部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干预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不管有无得到好处,均属于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如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2、无故拖延、拒绝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4、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
5、发生贪污受贿行为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视情节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 工程 管理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