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大队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兴宁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社会化消防管理网络日趋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市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梅州市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和《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兴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城镇消防规划目标:到2010年,全市已制定总体规划的城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配套编制和法定审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到2010年,全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消防装备建设目标:增加公安消防部队器材装备数量和种类,提高现代化水平。到2010年,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满足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目标: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新一代119通信调度指挥系统,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
(二)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目标。
深入推进电子信息办公系统建设,实行消防行政审批、日常消防监督、消防行政处罚和消防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三)消防工作社会化机制建设目标。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积极开展消防社会化教育,普及防灾救灾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到2010年,全市8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
消防队伍发展目标:专(兼)职消防队伍有较大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村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
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目标:从事消防专业服务的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得到规范发展。
三、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网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队伍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落实。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工作。对未能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将逐级问责,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二)建立消防目标管理机制。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切实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快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滞后的问题。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认定、挂牌督办、立案销案等工作机制,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突出重点,搞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要采取政府督查和部门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白天查和夜间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化学危险品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以及城乡结合部“三小”场所的排查力度,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对新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经专家技术论证达到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标准的,统一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及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经费、整改期限。对确实无法整改的,要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搬迁、拆除、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坚决制止带险经营行为,防止养患成灾。
(五)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
消防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安部和保监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自身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
(六)建立推广消防中介服务机制。
依托市消防协会组织,规范消防中介服务,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产品销售、维护、使用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
市镇两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已颁布的城镇消防规划,在发展工业园区、改造旧城区时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全市所有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8年完成。
(二)加快优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市镇两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情况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对旧城改造,应统一规划水源和道路,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要分批限期搬迁。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
(三)加快和完善消防站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改造、完善现有消防站功能。
(四)加强消防信息化和通讯指挥系统建设。
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依托金盾工程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和消防综合信息网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实行消防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公,推进政务公开。采用图像监控、卫星通信、大屏幕显示、CIS、GPS等先进通信技术,建设消防GPS车辆监控、导航系统和高频宽带无线通信系统,实现通信调度网络化,建成现代化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
“十一五”期间,应根据消防业务需要添置部分车辆,淘汰更新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普通消防站应分别配备抢险救援、重型(8吨以上)水罐、泡沫(或干粉)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确保灭火的实际需要。
五、消防队伍建设
(一)推动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
大型电厂、市场、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配备好必需的消防装备。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实战水平。
(二)推动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2008年底,所有镇(街道)都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针对现役消防警力缺编的实际,应招聘符合条件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市政府应对镇级消防队伍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他们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地要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建立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队伍。
(四)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
市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力争2008年底前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标。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加强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
六、消防工作法治化和社会化建设
(一)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做到责权统一,依法行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消防执法责任制、内部执法监督、执法纠错、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在内的各类消防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三)加强消防安全培训。
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培训等级,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电工、电气焊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种岗位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
(四)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建立以地方专职消防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消防志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做好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努力提升农村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主题词:消防 发展 规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