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2008年10月6日十三届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兴宁市采矿权、探矿权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兴宁市采矿权、探矿权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采矿权设置审批
第一条 采矿权设置按设置途径,分为行政审批设置和通过市场配置(采矿权招拍挂)设置两种。行政审批设置采矿权是原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内容后,达到申办采矿权条件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矿权。市场配置设置采矿权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场需要(采矿权竞买人的申请)和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情况,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
第二条 采矿权设置按审批权限,分为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和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第三条 设置审批采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原探矿权人(探矿权转办采矿权)或采矿权竞买申请人(市场配置设置采矿权),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资料。
(二)由市矿业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召开会议讨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三)市矿业领导小组讨论同意设置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至矿点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征求意见,由镇、村主持召开矿点所在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由镇、村综合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函市国土资源局。
(四)经市矿业领导小组及镇、村调查审核,同意设置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填写《设置采矿权呈批表》(见附件1),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五)《设置采矿权呈批表》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设置采矿权,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公开出让采矿权的,按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环境影响评估等手续,达到可开办矿山依据后,由有资质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采矿权出让方案,经市矿业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公开出让后,由采矿权竞得人办理林业、水土保持、安全审核等手续,最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属于原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的,直接由原探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办理环保、林业、水土保持、安全审核等手续后,最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按照审批权限,由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设置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呈报或复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探矿权设置审批
第六条 探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是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资料。国土资源部(或厅)受理申请后,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再转发调查函至市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探矿权设置调查函后,根据调查事项进行审查,填写《探矿权受理调查呈批表》(见附件2),提出同意设置或不同意设置探矿权的审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市政府对探矿权受理调查审批意见后,复函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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