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34号
关于转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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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对该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二)考评。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考评组,开展实地考评工作。 (三)审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依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考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每年1月10日前报市应急委审定。 (四)通报。 考核情况经市应急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89分,评为良好;60分~79分,评为一般;59分以下,评为较差。 应急管理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以上突发事件1起以上或较大突发事件3起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汇总后报市应急委。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考核办法对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附件: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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