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30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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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兴宁市2011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兴宁市2011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 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实现农村广大群众安居乐业。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计划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2300户,其中省定84个贫困村内低收入住房困难户1559户(含2010年当年改造完成311户)改造建设任务要全面完成。 危房改造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自然村)或老区村庄,实施整村改造,力争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示范村。 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按照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办法,政府补助标准为:每户新建直补10000元,整修直补5000元。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户(低保户)危房改造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四、资金来源 在群众自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各级财政、帮扶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按新建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梅州市财政按每户1000元、兴宁市财政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资金配套。省级补助资金直补到户,梅州市及兴宁市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五、建设标准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建设工程以人均18平方米左右的钢筋水泥房或牢固砖瓦房的生活住房为基本要求,改造后的住房要达到交通方便,生活用水、用电完备,安全、适用、卫生的标准。建房时要从农村的生产生活特点出发,不强求一个模式,要符合农村的实际,既方便农民的生产生活,又美观实用;实行整修改造的,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改造后达到牢固、美观、适用、卫生的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政策,对纳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建设扶持的高危房户要先拆旧屋后建新房,或建新房后必须拆旧屋,凡不愿意执行的不列入帮扶对象。 (二)经市下达实施的改造任务,各镇(街)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是: 1.由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户申请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 2.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拟扶持的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公示7天; 3.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所在镇(街)政府审核; 4.经镇(街)政府审核后由镇(街)统一报市扶贫开发局审批; 5.经市批准同意后,在市政府组织指导下,由镇、村负责具体实施建设。 (三)各镇(街)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组织开展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住房改造建设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与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现阶段财政扶持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必须同时具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对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不纳入扶持范围: 1.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内或外地已购买房子,或在城内长期(3年以上)租用房子居住; 2.户主夫妻某单方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3.户主子女已在本村或外地建有楼房; 4.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懒惰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不良恶习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贫困家庭。 (五)加强督查验收。各镇(街)必须定期检查建设情况,并在每月末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市“双到”督查组每季度对各镇(街)落实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年终,市委、市政府将成立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检查验收组,对危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后的住房建设户经兴宁市纪检监察网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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