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1〕3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陂镇华新村集体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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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加快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配套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拟征收新陂镇华新村等属下集体土地约6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省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以兴宁市国土资源测量队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新陂镇华新村等属下集体土地约60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等。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按政策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1. 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2. 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3. 按政策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