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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4217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3 11:01

兴市府办〔2011〕20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兴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兴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九部委和省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梅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梅州市的统一部署,2011年我市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推进实现兴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为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要继续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深化整治重金属污染、区域和行业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日常环境监管和企业管理水平,巩固减排成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一是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检查、督查、后督察工作,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重金属环境污染隐患。二是加强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对涉重金属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向梅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监测结果。三是督促重点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结合监测结果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四是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要求,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减排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继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规划。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和稳定进水浓度,强化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和规范转移联单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二是继续加大火电厂监管,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开展每月一次现场监察和每季度一次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做好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排放达标率。三是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依法做好停电工作。

(三)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一是进一步加强产业转移园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完善进园企业的环境管理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二是开展合水官田河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对铁山嶂铁矿开采实行停产整治,完善治污设施、恢复生态、减少铁矿开采带来的污染源,依法取缔河道违法生产的水选矿场(点),规范管理铁矿石、废弃物、原矿堆放场点,疏通河道,加固堤围。三是抓好重点风险源排查,继续开展对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的环境风险检查,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和动态管理,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督察制度和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兴宁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加大推动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划定畜禽禁养区域,推动我市生态养殖的健康发展。重点治理规模化和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对城市建成区、饮用水源区等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点)依法进行取缔。

(五)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周边的环境整治,确保饮用水安全。一是继续开展合水饮用水源上游和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深化生活垃圾、医疗行业废水废物、屠宰行业的整治,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确保合水饮用水源的安全。二是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企业。对农业污染源(特别是畜禽养殖),要加大整治力度,推动规模化、无害化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三是加强合水周边新、改、扩建项目的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四是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六)开展环境后督察行动。继续对几年来开展的漂染造纸行业、城区娱乐场所噪声、商业噪声、酒家饭店油烟废气专项整治开展环境后督察工作,防止污染反弹,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兴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工商局、文广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供电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信息调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有关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经信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废料回收生产技术,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十五小”企业、按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情况的控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培训。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安全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确保医疗废物、医疗废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住建部门负责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和各镇(街道)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垃圾收集管理、卫生填埋工作。对未经环评审批和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建设许可证。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环保法律要求,做好城市垃圾的收集清运、填埋工作,对垃圾填埋场是否存在垃圾渗漏液超标排放或是否直排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填埋场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配备有关环境应急处理设施。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范围经营的不法企业;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限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或不得通过年检;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而配备KTV的酒吧,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安全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方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负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水务部门负责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合水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区供排水、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督促监管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梅州市政府关于《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规定,严把环保准入关,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法企业。负责做好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和污染严重又无法治理的养殖场进行取缔。

(二)完善执法机制,力求取得成效。

一是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时限和督办部门,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的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另一方面,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每月工作进展情况要于当月25日前书面报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办、实行责任追究。

对重点难点案件实行包案制度,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或不及时报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11年5~6月)。

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全市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和分类建档,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1年7~9月)。

环保局和有关部门要专门组织力量,根据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和内容,对有关企业、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0月)。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认真加以落实。并持续对重点污染企业或地区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在稳定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改善。

 

 

 

 

 

 

 

 

 

 

 

 

 

 

 

 

 

附件:兴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兴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黄  涛(市长助理)

副组长:丘远球(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陈思东(市府办、工业园管委会)、黄伟文(环保局)、钟月才(发展改革局)、潘文忠(经信局)、曾世欣(监察局)、黄绍清(公安局)、陈宇峰(司法局)、何志忠(住建局)、钟旅平(公用事业局)、蒋泉桢(工商局)、钟夏渊(文广局)、郑  华(卫生局)、谢永红(安监局)、钟  青(国土资源局)、黄志平(质监局)、刘  佐(兴宁供电局)、黄锦添(水务局)、潘东升(畜牧兽医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黄伟文同志兼任,联系电话:3251488、3681158。

 

 

 

 

 

主题词:环保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梅州市环保局,

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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