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19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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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兴宁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实施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殡葬管理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政府(街道办)镇长(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50分)。 按兴宁市分配各镇(街道)年度火化任务率完成的得满分。每少完成1%扣2分,每超过1%加1分,低于分配数95%的不给分。 (二)管理机构(10分)。 1.建立和健全殡葬管理机构,有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巡查小组的给2分; 2.巡查组对本辖区有经常巡查,效果明显的给2分; 3.对本辖区的殡改工作有研究、有目标、有措施、有村规民约,效果好的给2分; 4.有1个以上的殡改宣传栏给2分; 5.辖区内有3~5条永久性殡改标语的给2分。 (三)专项治理(40分)。 1.铁路、国道、省道等主要干线两侧,城区周围、风景水源保护区各镇(街道)主要干线两侧,圩镇周围没有出现新坟给10分; 2.无违规“二重”葬现象的给10分,每出现一宗扣2分; 3.无非法墓地给15分,每出现一宗扣3分; 4.无生产销售棺材店的给2分,发现一间不给分; 5.无制作销售纸折、冥纸、纸人、纸马等迷信用品店给3分; 6.加强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提倡公益性生态公墓和骨灰楼,每年新建一处公益性生态公墓或一座骨灰楼奖励10分。 三、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考核不达标 (一)在辖区内的“三道二区”即铁道、国道、省道等主干线两侧,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周围,出现新坟墓不及时处理完善的; (二)在辖区内出现违规建造坟墓或“二重葬”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不及时处理完善的; (三)在辖区内出现遗体土葬不及时处理完善的; (四)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 四、奖惩措施 (一)凡完成年度火化任务数,考核达标的,且名列在前8名(含8名)的镇政府、街道办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二)凡未考核不达标的镇政府、街道办,取消该镇政府、街道办及镇长(主任)、分管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的镇政府、街道办对镇长(主任)、分管领导给予黄牌警告,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考核时间为次年1月由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办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兴宁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兴市府〔20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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