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十三届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兴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兴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 技 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推进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产学研合作和专业镇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崛起。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并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或者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被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设置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8000元。
第十一条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50000元。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 镇级人民政府;
(二)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的项目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二)制订并获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项目,在指导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推荐。
(三)除上述规定可直接推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和专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兴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兴市府〔20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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