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 欢迎访问兴宁市人大网站首页!
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已失效)

浏览次数:4394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9-09-23 17:21

兴市府〔2009〕78号


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构筑产业化农业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经济综合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出现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改变农业弱质产业的地位;有利于把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实现科技兴农;有利于形成品牌优势,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用农业产业化统领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工作力度,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我市打造“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总体要求,上下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目标
以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目标,以精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做大做强优质稻、蔬菜、油茶、养殖、茶叶五大产业,在全市基本形成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高效化运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构筑兴宁产业化农业新格局。
到2011年,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力争达到6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家、梅州市级龙头企业35家、兴宁市级龙头企业30家;建成20个以上农业产业化基地;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5万户以上,户均增收4000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值5亿元以上,创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5个以上;实现全市农村经济总收入85亿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抓好合水水库加固扩建后宁江河重点堤围除险加固等重点水利设施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基础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每年投入5000万元对油茶、优质稻、蔬菜、养殖业、茶叶等产业化基地的耕作土壤进行改良、水利设施进行完善、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整治和农田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向产业化工程倾斜,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扶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要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扬长避短,重点抓好优质稻、油茶、蔬菜、茶叶和养殖业等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每年投入100万元扶持鼓励发展规模100亩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建设;到2011年,全市特色农业种养面积达到35万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45个。
五、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我市将有针对性地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建设一批以加工型、流通型为主的规模大、牵动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的龙头企业。一是做大、做强现有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梅州市级、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二是对重点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及财政担保。从今年起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 万元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三是推出一批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吸引一批国内、境外企业参与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四是各镇政府(街道办)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洽谈会、贸易会,扩大企业交流平台。
六、扶持农业品牌建设
围绕五大产业建设,我市将重点对油茶、优质稻、蔬菜、茶叶和养殖产品的深加工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上报。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同时,对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是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二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户我市的农业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缴纳的地方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2年内缴纳的地方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向农业企业收取的畜牧、水产检验费、出口检疫费等,给予减免优惠。三是落实土地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用地(除基本农田外)优先审批,经营期限按土地流转协议年限为依据(一般为30年),在此期间,土地开发的林(果)权按有关规定可以继承、转让。对果园开发区内需要清山伐木以及建设猪舍、仓库、宿舍等附属设施的,林业、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和其他信用融资申请,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优先考察、上报、推荐,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基地农户给予适当的贷款支持。
九、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大力扶持和协助。农业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类的加工生产设备等,我市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对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农业企业,市委、市政府将优先解决本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估、认定、考核和运营管理。与农业产业化相关联的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产业化△   决定
━━━━━━━━━━━━━━━━━━━━━━━━━━━━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9月16日印发
━━━━━━━━━━━━━━━━━━━━━━━━━━━━

Copyright @ 2013-2016 主办:兴宁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市府大院内 电话:0753-333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