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槐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兴宁市黄槐关闭煤矿巡查监控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兴宁市黄槐关闭煤矿巡查监控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广东省、梅州市有关切实加强关闭煤矿巡查监控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根据梅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矿井监控管理的通知》(梅市府〔2005〕35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控,防止发生偷挖偷采或盗窃矿井设备现象,巩固关闭煤矿工作成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兴宁市黄槐关闭煤矿巡查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颖安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李昌龙同志,副市长何剑清同志为副组长,罗新权(市国土资源局)、廖红彬(市安监局)、罗春明(市公安局)、谢桂彬(市发展改革局)、丘远球(市环保局)、卢建坤(市林业局)、杨文(黄槐镇)等同志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槐镇镇长黄启东同志任主任,黄槐镇党委委员周晓阳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何泉标(黄槐镇国土所)、温伟良(黄槐镇矿管站)、石章泉(黄槐镇司法所)、刘文东(黄槐派出所)、何海平(黄槐镇综治办)、王其华(黄槐镇林业站)等同志组成。办公地点设在黄槐镇矿管站。
(二)市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1. 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关闭矿井巡查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每年最少召开2次会议,分析研究关闭煤矿巡查监管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最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2. 黄槐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关闭煤矿进行巡查监控。
3.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协助,黄槐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被偷采的矿井或井口自然裸露的关闭矿井进行炸封堵工作。
4. 市公安局对偷采和偷盗井下设备的不法分子进行依法从严打击。
5. 市林业局对毁林偷采煤炭资源的不法行为,除没收设备外,依照林业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6. 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负责分别做好有关产业规划、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控对象和内容
(一)监控对象:黄槐镇辖区内所有原煤矿矿井。
(二)监控内容:
1. 防止有人擅自启封井口进行偷采煤炭、拆除设备或用于其它目的。
2. 及时发现自然塌陷而裸露井口的情况。
3. 防止有人新开井口非法偷采煤炭。
四、监控方法
(一)巡查主体。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黄槐镇政府负责关闭煤矿日常巡查监控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巡查监控的监督指导协助工作。
(二)巡查时间。黄槐镇巡查监控工作队每天不定时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指导人员每周至少2次到现场督查。
(三)巡查方法。
1. 建立关闭煤矿档案,做到“一井一档”;
2. 采用白天巡查与夜晚监控相结合;
3. 每次巡查必须到达关闭井口现场;
4. 每次巡查都必须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 巡查记录实行一井一份,报镇国土所归档;
6. 巡查监控工作中发现监控问题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五、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会议、有线电视、横匾、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认真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法律、政策、形势教育,使整治非法煤矿的目的、意义、要求家喻户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营造关闭矿井监控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巡查监控力度。黄槐镇巡查监控工作队必须坚持做到全天候、高密度开展关闭煤矿的巡查监控。在巡查过程中逐一过滤每一条矿井,细心寻找非法行为的蛛丝马迹,始终保持全面监控状态。
(三)加大依法打击力度。1. 巡查监控工作队不定时在重点煤矿进行设点监控。2. 政法部门对抓获的偷采和偷盗井下设备的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3. 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有奖。经举报抓获偷采或偷盗者被处于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由市政府对每宗案件中的举报人给予1000~3000元奖励,或给予该宗案件罚款总额的30%的奖励。
(四)实施“炸、封、堵”措施。对“问题矿井”做到“发现一条,及时处理一条”和“一井一策”。发现自然裸露或人为开启的井口,应及时组织回填。对需要炸堵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矿井巷道的结构分别采取措施:岩层结构不好的,请有资质的爆破公司对巷道进行炸封;岩层结构较好的,采用混凝土钢筋注浆进行封堵,不给非法分子可乘之机,坚决遏制偷挖偷采行为。
(五)落实经费保障。每年由市财政划拨经费50万元给黄槐镇政府,作为巡查监管专项工作经费。对需进行炸、封、堵的矿井,黄槐镇政府要做出工作方案,列出经费预算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80%,市国土资源局、黄槐镇政府各负担10%。
二○○九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煤矿 关闭△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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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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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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