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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星村民委员会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浏览次数:4571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9-09-23 17:20

兴市府〔2009〕7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星村民委员会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460号文批准,决定征收宁新街道办事处文星、大岭、佛岭、黄岭村民委员会、石马镇刁田村民委员会属下共36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32.341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宁市2008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宁新街道办事处文星村委会属下彭一等15个村民小组水田120.576亩、园地1.5555亩、鱼塘0.0705亩、集体建设用地3.2085亩;大岭村委会属下彭屋等4个村民小组水田124.6845亩、鱼塘17.0325亩、集体建设用地5.9325亩;佛岭村委会属下吴一等4个村民小组水田12.969亩、菜地3.453亩、集体建设用地6.2355亩;黄岭村委会属下田一等3个村民小组水田6.726亩、菜地1.0275亩、园地1.956亩、集体建设用地18.957亩、未利用地1.1055亩;石马镇刁田村委会属下第2等10村民小组旱地6.5085亩、未利用地0.3435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宁新街道办事处文星、大岭村各种地类每亩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52300元(含青苗补偿费)、鱼塘57427元(含青苗补偿费)、园地34867元(含青苗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20510元;佛岭、黄岭村各种地类每亩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48260元(含青苗补偿费)、菜地44474.93元(含青苗补偿费)、园地34866.67元(含青苗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18925.5元、未利用地9462.75; 石马镇刁田村各种地类每亩补偿标准分别为旱地27045.92元(含青苗补偿费)、未利用地9207.12元。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测绘征地面积15%的比例,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划出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实施方案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09年9月2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裁、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09年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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