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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五里村民委员会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浏览次数:4669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9-09-23 17:19

兴市府〔2009〕76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五里村民委员会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461号文批准,决定征收福兴街道办事处五里、新联村民委员会属下14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73.369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宁市2009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福兴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委会属下上一等12个村民小组水田27.2745亩,农田水利用地0.054亩,园地45.7335亩;新联村委会属下唐屋等2个村民小组农田水利用地0.3075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田、其他农用地、园地每亩补偿安置标准分别为48912.4元(含青苗补偿费)、47953.33元、29286.6元(含青苗补偿费)。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测绘征地面积15%的比例,给被征地村民小组留出或划出土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实施方案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09年9月   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福兴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裁、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09年9月  日),以书面形式向福兴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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