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转移园内,2009年9月1日后签订入园协议且在兴宁市本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生产性企业或在梅州市工商注册、在兴宁市本级税务登记的生产性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投资要求
第四条 凡进入转移园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转移园总体规划要求(允许进园产业详见附件1)。
(二)投资规模:工业项目投资规模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三)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第三章 政策优惠和财政扶持
第五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有关行政规费(详见附件2)。
第六条 实行水价优惠。供水单位负责安装用水主管道至厂门口,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工业用水水价为0.70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第七条 实行电价补贴。电力部门负责将供电线路架至厂门口。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如遇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给予电价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
第八条 实行地价优惠。地价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标准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九条 转移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当年企业上交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具体为:
(一)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财政按当年企业入库税金总额兴宁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安排给企业作为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条 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建厂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所有手续全部由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项目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二)加强治安管理。转移园内设立治安警务室,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逻服务,确保转移园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设立投诉电话。在兴宁投资服务中心、兴宁市工业区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兴宁投资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53~3681638;兴宁市工业区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53-3876838)。
第五章 生活便利
第十一条 设立市区至转移园的专线公交车,为职工提供交通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三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要求在兴宁市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免收高中择校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竣工投产企业的奖励。
(一)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其验收的两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的建筑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层高8米及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该部分厂房及仓库视作双层建筑,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奖励。
(二)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其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的建筑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三)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投产的,且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前提下,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加奖,具体为:
1.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在上述(一)、(二)的奖励基础上按奖励总额加奖10%;
2.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在上述(一)、(二)的奖励基础上按奖励总额加奖20%;
3.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在上述(一)、(二)的奖励基础上按奖励总额加奖30%。
第十六条 引资人的奖励。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转移园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兴宁市以外资金引入转移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二)引资人的确认。第一个引荐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其委托人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确认为引资人;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确认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 引资人的奖励。
1. 当引进的项目(按签订的入园协议书要求缴款时限内)已缴交土地款保证金且不少于应缴交土地款总额30%的:
(1)若项目投资方为一般性企业,则按该项目应缴交土地款总额的1%奖励给引资人;
(2)若项目投资方为上市公司,则按该项目应缴交土地款总额的1.5%奖励给引资人;
(3)若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则按该项目应缴交土地款总额的2%奖励给引资人。
2. 引资人除上述奖励外,还按引入项目(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3‰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4‰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5‰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6‰奖励。
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招商引资数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引资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第十七条 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
(一)企业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投产后,15天内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企业申报后,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相关有资质的部门核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建筑面积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奖金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发给企业。
(二)引资人在引荐的项目(按签订的入园协议书要求缴款时限内)缴交土地款保证金且不少于应缴交土地款总额30%后,1个月内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区服务中心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奖金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发给引资人。
(三)引资人在引荐的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相关有资质的部门核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奖金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发给引资人。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产业转移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吃、拿、卡、要。
第二十一条 设立兴宁市投资企业公开评议管理服务部门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府办、市监察局和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等单位组织投资企业负责人对相关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为本办法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办法的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转移园内已投产企业,若新签订入园协议书、新购地建厂房仓库和新购买设备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前提下,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2011年9月30日前凡以兴宁市政府名义引进的项目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引资人可自愿选择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奖励办法或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只适用于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兴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后的企业不再适用《关于印发兴宁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07〕62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兴宁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允许进园产业名录
2.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附件1
允许进园产业名录
一、电子、通信、信息产业
视听产品整机、零部件,通信设备整机、零部件;现代办公设备整机、零部件,自动化设备零部件;通用电子元、器件、测控设备,电脑零部件;软件开发,光纤、中高档电子玩具;中高档家用电器。
二、机械产业
汽车、摩托零部件;专用机械设备;机械通用及基础件;模具、夹器;环保设备;五金、水暖器材;医疗、保健设备整机、零部件;金属压延加工。
三、电气及自动化
水电发电机组;微型电动机、动力电动机;高、低压电器(含自控);中、小新型变压器;仪器仪表;电线及电缆加工。
四、食品、医药
饼干、糖果;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成药加工;单纯药品分装及复配。
五、轻工、纺织产业
玩具;小家电电器;文具;包装装潢印刷;高级纸品加工;日用塑料;中、高档陶瓷;单纯化学品(含日用化学品)混合及分装;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服装;服饰及辅料;皮具、制鞋,纺织(不含印花漂染)。
六、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其环保处理和安全生产等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工、油漆、电镀、漂染、多层电路板等产业。
七、世界500强企业不受产业限制。
附件2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42项,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一)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市公安局
(二)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市公安局
(三)房屋产权登记费 市房管局
(四)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市房管局
(五)房地产测绘费 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
(六)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
(七)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
(八)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
(九)堤围防护费 市水利局
(十)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建设局
(十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建设局
(十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三)劳动合同鉴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四)劳动年审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五)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六)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七)劳动手册工本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八)劳动合同文本费 市劳动保障局
(十九)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市科技局地震办
(二十)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二十一)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二十二)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工商局
(二十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市工商局
(二十四)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二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工商局
(二十六)税务登记证 市国税、地税局
(二十七)税务登记证外框 市国税、地税局
(二十八)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市外经贸局
(二十九)卫生许可证费 市卫生局
(三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市药监局
(三十一)义务植树绿化费 市林业局
(三十二)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
(三十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利局
(三十四)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质监局
(三十五)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市文广局
(三十六) 设计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七)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八) 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九)防雷检测收费 市气象局防雷所
(四十)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市环保局
(四十一)环境监测费 市环保局
(四十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市财政给予补贴的免收费项目,共11项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一)外贸单证认证费 市外经贸局
(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市外经贸局
(三)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市卫生局
(四)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市卫生局
(五)公证费 市司法局
(六)律师服务费 市司法局
(七)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八)代理报关费 市外经贸局
(九)土地交易服务 市土地交易所
(十)地形图测量费、拨地、钉桩费和放线、验线费 市建设局
(十一)健康体检收费减20% 市卫生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园△ 招商引资△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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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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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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