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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职权 (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摘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职权的规定,经过原文摘录和综合,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