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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 (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摘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规定,经过原文摘录和综合,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或者罢免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或者罢免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或者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或者罢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议。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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