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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6]3号

浏览次数:2084   发布时间:2016-04-28 08:58

梅州市鸿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41481551692752A

法定代表人:黄淦基  

地址:兴宁市坭陂镇坜陂居委老街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日下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的工艺品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1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黄淦基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于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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