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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6]5号)

浏览次数:1286   发布时间:2016-07-20 09:25

 

刘耀光养猪场:

经营场所名称:刘耀光养猪场

地址:兴宁市罗岗镇白水村赖谢坑

类型:个体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2日上午,兴宁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罗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刘耀光个体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为凭。

你养猪场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处于伍仟元整(¥5000元) 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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