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6〕12号
广东富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32171980D
法定代表人:余迪春
地址: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兴宁市工业园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2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会同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对向外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发现你公司综合食品加工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12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富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食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兴环函〔2010〕99号)、《关于广东富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食品加工厂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兴环函〔2012〕219号)、《广东富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食品加工厂(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兴环函〔2015〕88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91号)、《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32号)、法人代表余迪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照打印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处肆万元整(¥4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