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6]10号
广东盛景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584650575M
法定代表人:石碧城
地址:兴宁市兴城东城北路3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 年 10 月14日晚上22时30分,我局对你公司在兴宁市兴南大道中段碧桂园南侧开发的盛景时代居住宅楼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兴宁市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兴环噪证2016004号)中要求施工作业时间(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作业,擅自进行混泥土浇灌、做外架等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2016年10月14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584650575M)复印件、《兴宁市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兴环噪证2016043号)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6]009)复印件、法人代表石碧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照打印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处于伍仟元整(¥5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