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兴宁市宁江河(老党校背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86号 |
2016年10月25日 |
兴宁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兴宁市宁中镇望江狮桥闸 |
2 |
关于兴宁市宁江河(穿城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87号 |
2016年10月25日 |
兴宁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兴宁兴南大桥至旺兴水闸下游堤段 |
3 |
关于兴宁市宁江河(北塘堤围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88号 |
2016年10月25日 |
兴宁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兴宁合水水库电站下游至兴合大桥 |
4 |
关于兴宁市罗岗河(德丰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89号 |
2016年10月25日 |
兴宁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罗岗河干流甘村大桥以上至坪田水库区域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厅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邮编:514500
联系电话:0753-3251321
传 真:0753-3261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