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2024年5月28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兴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兴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兴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兴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兴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兴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兴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