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中共兴宁市委常委;
2、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4、在兴工作居住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梅州市八届人大代表;
5、出席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