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一、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12.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二、奖励标准
1.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5-30万元。
2.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涉黑恶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
上述奖励,由兴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依据奖励办法核定并发放。同一宗线索,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2388;
兴宁市公安局:110、“兴宁公安”微信公众号;
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753)3186889(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举报邮箱:
邮寄地址:
1. 兴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兴宁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六楼)
2. 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城振兴路市委大院内)
3. 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兴宁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九楼)
邮编:514500
接受举报的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