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周展明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决定,周展明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浏览次数:5168来源: 人大办 发布时间:2020-07-29 15:39 |
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周展明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决定,周展明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