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 欢迎访问兴宁市人大网站首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梅市府〔2017〕29 号

浏览次数:8199   发布时间:2017-12-22 09: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对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含涉密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经 2017 年 12 月 19 日市政府七届〔2017〕第 1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决定对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已被新的政策法规涵盖或替代、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35 个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1);对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640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 2)。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文件目录(335 件)

          2. 梅州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文件目录(640 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22 日 

 

Copyright @ 2013-2016 主办:兴宁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市府大院内 电话:0753-333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