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时许,兴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河背街派出所在深化“四项建设”工作中,联合安监部门加大对辖区重点行业场所的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在对官汕一路洋岗村某商店仓库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商店仓库内堆放着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5箱。经询问店主李某峰,其未能提供《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民警依法对该处的烟花爆竹进行现场扣押,并将店主李某峰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讯,李某峰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兴宁警方依法将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李某峰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祸患藏与忽微。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私存烟花爆竹的危险,以免误人误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