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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审核结果的公示(第三批)

浏览次数:10021   发布时间:2016-12-29 16:59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的规定,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对本市户籍(含外市户籍1人)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料进行审核,现将陈兰香等人的审核情况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将不再受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如公示内容有误的,请到户籍所在地镇

<>登记更正,并由镇<>统一报送兴宁市教育局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联系挂点指导组更正公示。)

 公示时间:20161229日至201715日(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受理地址:兴宁市教育局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工作办公室

 邮编:514500

 受理电话:0753-6105323

 

 附:兴宁市户籍各镇(街)原民办代课教师公示名单(第三批).rar

 

              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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