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石马镇何兰芬等2户村(居)民在1982年5月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由原村(居)委会安排使用至今的138平方米宅基地(国有的为住宅用地),位于兴宁市石马镇石兴街。现经所属村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街道办)调查审核,上述2户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住宅用地)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至今,未进行过改建、扩建,何兰芬等2户村(居)民申请确定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现予公告。若对上述用地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使用事实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股)或所属镇(街)国土资源所反映。
公告时间:30天(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联系电话:0753-3238622、0753-3563886。
附件:个人确定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明细表。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