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兴宁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经营者,在2016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完成2015年度年报信息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将要受到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4318来源: 黄伟辉 杨斌 信息来源: 兴宁工商局 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3-02 16:2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兴宁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经营者,在2016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完成2015年度年报信息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将要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