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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市府〔2015〕6号

浏览次数:6307   发布时间:2015-03-08 18: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兴宁市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构建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执法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土资源“属地管理、共同责任”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土资源“一岗双责”,完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兴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编制修订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管护和土地整治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和重大权属纠纷调处;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的征收、划拨、出让和转让工作。

    (五)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采(探)矿权的审批和报批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六)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的组织、协调,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镇(街)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管控和治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开展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具体日常执法监察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承担:

    1.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

    3. 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回检查,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4.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5. 指导镇(街)依法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职责

    (一)签订国土资源所干部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落实干部国土资源管理划区包片的巡查、监察责任,及时制止、上报违规用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协助镇级政府做好违法占地建(构)筑物的拆除平整、非法采矿的专项整治,以及相关复耕复绿工作。

    (二)落实本辖区国土资源信访维稳责任,主动调处化解农村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

    (三)负责本辖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实地勘测、初审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巡查管控、预测预报,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治理。

    (五)负责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做好国土资源调查、登记、整治、征收、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街)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街)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所挂点村、村(居)委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包片(自然村)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镇级政府是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镇(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镇街对镇(街)、村干部的工作考核。

    (二)负责编制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履行辖区内的土地和耕地保护职责,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将耕地保有量列入镇(街)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全面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即: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确保本辖区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三)建立完善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镇(街)领导挂点包片和镇(街)、村干部包村(自然村)的国土资源日常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强化责任考核追究。

    (四)负责本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报备、监督管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初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和国土资源信访维稳等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建设、非法采矿、关闭矿山的巡查管控;及时有效做好违法违规用地的制止、拆除、复耕,做好偷挖、滥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专项整治、复耕复绿;积极配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六)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镇、村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受灾群众的避险、安置和财产转移工作。

    (七)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民国土资源法制意识,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保持打击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七条  各镇(街)将村(居)委协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村干部考核评价,具体协助开展工作内容如下:

    (一)签订村(居)委干部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落实村(居)委干部国土资源管理包片(自然村)巡查管控责任,及时有效制止、上报违规用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做好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初审,教育引导村民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未利用地建房。

    (三)加强对本村辖区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建房等非农建设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制止和整治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四)落实包片(自然村)村(居)委干部涉及国土资源信访维稳责任,主动调处化解村民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

    (五)协助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巡查管控、预测预报、应急处置,第一时间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并及时上报,协助做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治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调查、登记、整治、征收、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务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巡查管控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指导镇(街)做好国土资源管理、落实镇村干部驻村包片巡查监管责任,协调市直有关部门配合镇(街)开展重大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整治。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落实人员责任,分组负责镇(街)执法监察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及时督促镇(街)落实整治措施,对重大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国土资源镇(街)领导驻村、镇村干部包片(自然村)的层级“三定”(定责任区域、定责任人员、定期巡查报告)巡查管控责任,逐村逐片(自然村)划分责任区域,落实镇领导、镇村干部驻村包片责任,实现国土资源巡查管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源头防患、及时整治。各镇(街)每年3月底前将落实驻村包片巡查管控责任表上报市政府。

    驻村包片镇领导、镇村干部应加强巡查监管,建立巡查管控台账,每周对所包责任区域(含关闭矿山、地灾点)巡查1次以上,包片(自然村)村干部每周巡查2次以上,发现违法占地建设、非法采矿等行为,要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上报,镇(街)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做好整治、拆除平整、复耕复绿。

       第十一条  占地10亩以下(基本农田5亩以下)实施推填土、非法建设以及非法采矿(含关闭矿山)等违法违规行为,由镇(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时组织整治拆除、复耕复绿。

    占地10亩以上(基本农田5亩以上)实施推填土、非法建设、非法买卖土地以及重大非法采矿(含关闭矿山)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立案查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属地镇(街)及时组织整治拆除、复耕复绿。

    第十二条  基层国土资源所全面落实定责任区域(片)、定责任人员、定期巡查监察报告的“三定”巡查监察责任,包片干部每周对所包责任区域的土地、矿点(含关闭矿山)、地灾点等巡查监察1次以上,做好巡查监察记录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通报并协助属地镇(街)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建设、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做好地质灾害点的防控治理;发现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配合做好立案查处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对镇(街)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兴宁市镇街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考核。

    第十四条  镇(街)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国土资源管理混乱的,对镇(街)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列入重点治理镇(街)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治理;对重大的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建设、非法采矿等案件,市政府责令镇(街)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治、结案销号。

    第十五条  依据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的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意见》(梅市发〔2009〕34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兴市府〔2014〕59号)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有效制止、整治,导致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领导和驻村包片镇领导、镇村干部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查处。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镇(街)领导、镇村干部责任:

    (一)一年内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查实15宗以上未批先建、违法占用水田建房超过5宗合计面积超过750㎡(同时,以上级当年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违法违规用地图斑面积统计为基准)、2宗以上(含2宗)非法采矿或被梅州市发现督办1宗违法违规案件的,该镇(街)年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定为“不合格”,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国土资源重点治理镇(街),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镇(街)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同时追究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查处;

    (二)采取以罚代批、违法变相审批群众建房、建厂的,追究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查处。

    (三)村(居)委一年内发生5宗以上未批先建、违法占用土地超过750㎡(同时,以上级当年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违法违规用地图斑面积统计为基准),驻村镇领导、包片(自然村)镇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包片村干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镇(街)取消驻村包片镇村干部当年岗位责任绩效奖,同时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兴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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