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 欢迎访问兴宁市人大网站首页!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2015〕5号)

兴市府〔2015〕5号

浏览次数:6463   发布时间:2015-03-06 17:00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宁新街道大岭村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规划红线,西至:文峰二路规划线,南至:规划红线,北至:人民大道。

征收范围内涉及大岭村李双茂、彭屋、朱屋、李屋,以上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街道大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宁新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3232570。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Copyright @ 2013-2016 主办:兴宁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市府大院内 电话:0753-333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