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项目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渠道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投诉咨询电话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计生局 |
本市农业户口男方60周岁、女方55周岁以上,只生育1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育的家庭。 |
夫妻双方80元/人·月。 |
计生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计生局,再由生局通过银行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奖励对象: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的;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
3329933 |
2 |
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
计生局 |
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 |
50元/人·月。 |
计生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计生局,再由计生局通过银行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梅府办[2011]164号 |
|
3329933 |
3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病残家庭特别扶助 |
计生局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49周岁以上)。 |
独生子死亡的150元/人•月;独生子病残120元人•月。 |
计生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计生局,再由计生局通过银行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 |
3329933 |
4 |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 |
计生局 |
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男方满60周岁,女方满55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80元/人·月。 |
计生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计生局,再由计生局通过银行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 |
粤府[2009]129号 |
奖励对象:本市城市户口,属于独生子女父母。 |
3329933 |
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
计生局 |
本市农村户口纯生二女或一女结扎的夫妇及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 |
30元/年·人。 |
计生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计生局,再由计生局拨付镇、街道,由镇、街道给对象统一参保缴费。 |
梅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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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933 |
6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局 |
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等。 |
按我省同类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补贴。 |
粤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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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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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粮补贴 |
农业局 |
种粮农户 |
农资综合补贴74元/造·亩、粮食直补4.6元/造·亩。 |
由农业局和财政局核实上报补贴面积,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粤财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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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3262069 |
8 |
水稻良种种植补贴 |
农业局 |
用水稻良种种植水稻的农户(含农场职工)。 |
早稻15元/亩; |
由农业局核定补贴对象,再通过邮政银行“一卡通”发放到户。 |
粤财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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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3262630 |
9 |
省级农村沼气建设补助 |
农业局 |
新建户用沼气池农户、获批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企业。 |
户用沼气池1500元/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0-40万元/个。 |
由农业局和财政局验收核实后,户用沼气由财政所统一发放,大中型沼气由财政局划拨。 |
粤农计[2011]121号梅市农函字[201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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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3381841 |
1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人社局 |
所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 |
选择不同缴费标准领取不同待遇。 |
由社保局将待遇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
兴市府[201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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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3262635 |
11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人社局 |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金100元,报销比例75%;兴宁市级起付金300元,报销比例65%;梅州市级起付金600元,报销比例50%;梅州市外起付金1000元,报销比例按级比例标准报销。 |
梅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出院时直接结算;市外就医,到各镇(街道)医保中心办理。 |
兴市府[2012]50号兴农合[2011]1号 |
缴费档次为30元/年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缴费档次为60元/年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
财政局3262635 |
12 |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
人社局 |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
参保人在医保基金支付后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需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前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2013年度为16761元),由大病保险按50%比例赔付;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为前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2013年度为100566元)。 |
从城乡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梅市府[2012]69号兴市府[201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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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3256057 |
13 |
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 |
人社局 |
农村户籍劳动力和城镇劳动力。 |
享受免费培训 |
省财政拨款,市财政配套资金。 |
粤财社[2008]260号梅市人社[2010]167号梅市府办[201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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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股3262582 |
1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水务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由移民办核实补贴对象,再由邮政银行发放到移民储蓄卡。 |
国发 |
2013年上级资金未到,尚未发放。 |
水务局3398383 |
15 |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 |
财政局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2012年省级以上18元/亩·年,2013年省级以上18.5元/亩·年。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贴对象,个人的由市财政通过邮政银行统一发放,集体的由镇财政所通过信用社划入集体账户。 |
粤财农[2013]47号、粤财农[2013]62号 |
省统筹3%,补贴75%、管护费22%。 |
财政局3262630 |
16 |
能繁母猪 |
财政局 |
能繁母猪饲养户。 |
2012年100元/头。 |
畜牧部门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发放到饲养户。 |
农办财 |
2013年政策尚未出台。 |
财政局3262630 |
17 |
能繁母猪 |
畜牧局 |
能繁母猪已投险的饲养户。 |
合计60元参保(其中中央24元,省、市、县29元,饲养户自付7元)。 |
保险公司汇总并经畜牧局审核后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到保险公司。 |
粤财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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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3262630 |
18 |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 |
扶贫开发局 |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
10000元/户 |
由扶贫开发局牵头组织验收后,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危改户个人帐户。 |
粤财农[2012]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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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268转业务股 |
19 |
“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 |
扶贫开发局 |
“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农户。 |
30000元/户 |
由扶贫开发局牵头组织验收后,市有关部门下拨30000元/户到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搬迁户个人帐户。 |
粤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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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268转老区股 |
20 |
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全市农村低保对象。 |
低保标准141元/人·月,月人均补差按兴市府[2010]117号执行。 |
由民政部门和镇、村核定对象后,通过邮政银行发到个人帐户。 |
兴市府函[2010]117号 |
石马镇因无邮政银行由镇民政办发放。 |
3263791 |
21 |
农房统保 |
民政局 |
全市农村房屋。 |
由省、市、县每年每户为全市农村房屋投保8.3元。 |
由本人申请,经镇(街道)核实农房对象,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
粤府办[200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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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751 |
22 |
农村五保供养 |
民政局 |
全市农村五保对象。 |
集中供养对象450元/月、分散供养对象425元/月。 |
集中供养对象由镇(街道)民政办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邮政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
梅市财社[2012]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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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791 |
23 |
农村医疗救助 |
民政局 |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
300-3000元 |
由镇(街道)民政办发放到救助对象。 |
兴民字[201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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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791 |
24 |
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 |
经信局 |
购买指定的照明产品的消费者。 |
居民用户补贴50%,大宗用户补贴30%。 |
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购买,由销售商代理审核,现场垫付。 |
梅市经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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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3322392 |
25 |
中等职业学校 |
教育局 |
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500元/生·年。 |
各学校审核资助对象,教育局核统后,财政局经邮政储蓄银行统一发放到对象个人存折帐户。 |
粤府[201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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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319 |
26 |
中等职业教育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500元/生.年。 |
各学校审核免学费对象,教育局核统后,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各学校。 |
粤财教[201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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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319 |
27 |
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100-400元/生·年。 |
学校审核资助对象,教育局核统后,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各学校,由各学校发放到资助对象。 |
粤府[2001]53号 |
复读学生不予免费。 |
6105386 |
28 |
普通高中 |
教育局 |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生(按在校生10%确定)。 |
1500元/生·年。 |
各学校和教育局核定资助对象,再由邮政储蓄银行统一发放到对象个人存折帐户。 |
粤财教[201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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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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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明白卡于2013年5月25日前梳理汇总,遇有新颁行政策或政策调整请以市直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公布为准。
2、本明白卡可通过登录梅州市农村党廉信息平台、兴宁市政务信息网、兴宁市纪检监察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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