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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4564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9-11-20 15:19

兴市府办〔2009〕47号


关于印发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护兴宁城区饮用水主水源合水水库以及望江取水点饮用水源水质,切实做好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宁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兴宁市合水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调查取证,监测先行;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部门协作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宁市合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望江取水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他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新规划兴宁城区备饮用水源后,突发生物性污染、化学污染及其他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2 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组成
2.1.1 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一名副主任及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兴宁供电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自来水总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合水、宁中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工作;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锁受污染区域;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污染事件情况指定应急牵头部门。
2.1.2 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应急监测组和应急专家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证,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报告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警报,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协调和督促各项应急工作,收集、协调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应急管理的对策和建议;负责指挥部的信息报送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3 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
   当饮用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应急监测组进入工作状态。根据污染情形,分别由下列单位开展应急监测:
(1)当发生化学性和其他污染事件时,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启动《兴宁市环境监测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2)当发生生物性污染事件时,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启动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
合水水库供水管理单位和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质化验室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增加采样点数和频率,进行分析化验工作,并及时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监测情况。
2.1.4 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
   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由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水污染防治、犯罪学、水土资源、卫生防疫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应采取的代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修订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承担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2.2 兴宁城区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综合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办理向梅州市政府上报、市政府报送的重要应急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有关应急工作决定事项的批示、指示;指导并协助处置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确保各项应急协调工作。当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含饮用水源补充项目共29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标准、且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中的饮用水水质要求,不能保证居民正常饮水安全的情况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处置组实施应急处置。当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立即启用《兴宁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兴宁市环境监测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当在饮用水源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3)市卫生局:负责当发生生物性污染事件时,组织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加强对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物毒理、细菌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意见和建议;组织救治中毒病人,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等。
(4)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牵头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配合林业等相关相关部门保障饮用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
(5)市建设局:负责因建设工地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工作。负责保障启用备用水源的设施、取水口的正常使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演练。当发生污染事件时根据指挥部指示,要求自来水总公司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持措施。
(6)市经贸局:负责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实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推行清洁生产;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企业的限产、停产淘汰工作。
(7)市安监局:协助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查处涉及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水体的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消防大队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9)市交通局: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做好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污染事件处理的资金保障。
(11)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水生生物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排放,畜禽养殖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对受污染农作物、水产等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12)市林业局:规划、管理好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种植和防火工作,指导种植生态公益林,保障饮用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防止因种植林木和山林火灾等造成水体污染。组织森林公安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14)兴宁供电局:优先安排处理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用电需求。
(15)市监察局:负责追究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6)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辖区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处理工作;对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停产、限量、切断污染源等措施;必要时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17)自来水总公司:根据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建设局指示,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定期进行启用备用水源应急演练。
(18)合水水库供水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合水水库污染事件情况,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供水口的监测监控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污染。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排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
3.2 预警范围
(1)出现饮用水源监测项目(含饮用水源补充项目共29项)中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标准且经水厂净水处理后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饮用水水质要求,不能保证居民日常饮用水安全的情况。
(2)出现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不明原因水生生物死亡。
(3)出现在人为故意、过失或其他突发性安全事件,使剧毒物品、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水体的情况。
3.3 预警信息发布
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环境监测站、市疾控中心、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合水水库供水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特点,可能对饮用水安全的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报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污染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程序
4.1.1 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后都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向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1.2 应急响应
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各项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一旦启动,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后,及时组织调查污染情况,组织专家会商,分析饮用水安全状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确定处置方案,报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组织实施。
必要时制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出现严重影响饮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停水,启动备用水源等措施;及时向梅州市环保局报告饮用水源污染情况,争取上级的指示和技术支持;对处理后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分析。
4.1.3 应急响应终止
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组的建议,决定宣布结束应急期。提出下一步预防及治理方案措施后,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事故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2)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4 作出处理决定
响应终止后,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根据应急处置组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2 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污染和危害程序,速报市政府,并提出是否向上级政府和环保局报告的建议,经市政府认可后向上级政府和环保局报告。
4.2.2 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以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立即上报。
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危害情况等。
4.2.4 信息发布
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 后续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结束后,市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群众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5.2 保险
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依法受理保险赔偿。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人民政府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6.1.1 物资储备及装备
落实应急处置物资和防护装备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查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6.1.2 经费保障
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办公室运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及时拨付。
6.2 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3 应急队伍保障
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应急处置、监测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饮用水安全。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社会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公众科学对待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意识。
7.2 培训和演习
定期组织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相关业务技术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8 附则
8.1 定义
本预案称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的污染事件。本预案认定合水水库作为第一饮用水源,市规划兴宁城区后备饮用水源作为备用饮用水源。
8.2 名词术语解释
(1)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2)生物性污染: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3)化学性污染:是指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汞、镉、六价铬、砷、氰化物、农药、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4)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生物污染、化学性污染以外的其他污染事故,如藻类污染、放射性污染、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或因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水质严重下降的事件。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饮用水源△   应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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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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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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