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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4898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0-10-20 20:43

兴市府办〔2010〕43号


转发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本通知下达后,以往规定与此件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兴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27203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近年来,国家、广州军区和省先后出台了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新的规定,为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结建”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用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特对我市的“结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结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于我市是2000年底才被列入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结建”工作起步晚,基础差,人防工程建设数量少,欠账多,与现代战争的特点,与国家对人防重点城市的要求,与梅州所处的战略位置,与我市的城市发展均不相适应。因此,要从现代战争的特点认识“结建”工作的重要性、从梅州的战略位置认识“结建”工作的必要性、从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认识“结建”工作的紧迫性,树立忧患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高度,抓好我市“结建”工作。

二、严格抓好国家“结建”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政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 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以及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等文件要求,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平时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应修建6级(含)以上或6B级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八)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已取得产权证的升层民用建筑,按照升层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九)各县(市、区)县城镇所在地属防空区域,其“结建”工作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必须与市辖区相统一。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由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一)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十二)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十三)按规定应建而不建、应缴费而不缴费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必须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

(十四)根据粤价〔2000〕157号文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受火、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   

“结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设计等有关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依法行政,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在审批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应当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受理报建、不得发给许可证。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结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大对“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力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因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图,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质量;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向建设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对验收不符合防护质量标准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人防部门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算、结算报表,报上级人防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1〕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军事  防空  通知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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